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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2012年度第3期学术例会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学术例会纪要

中心例纪字[2012]第3期

总第13期

会议时间:2012年9月10日

会议地点: 学院路203室

主持人: 刘坤轮

主讲人: 刘坤轮

参加人员:李慧敏、胡晓进、尹超、王超奕

记录人: 王超奕

会议主题:法学教育

演讲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及其改革的实证研究

——以法科学生就业状况为切入点

刘坤轮*

中文摘要:随着法科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走进公众视野,法学学位体系设置的科学性以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合理性等问题也面临着时代的考验。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以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内涵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当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表现形式。在分析基础上,本文总结概括了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JM教育模式以及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困境,通过实证资料分析了当前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对我国未来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均衡衔接。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学学位、就业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究竟如何?

与这个问题相关联的是我国法学学位体系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合理性。在相当的程度上,我国法学专业的学位体系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在这种比对中经受考验。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学位应当、也必然会逐步从我国的法学学位体系中抹去。[1]同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会在市场化的竞争走下历史舞台。[2]

2009年6月10日,麦可思公司发布了由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这本号称就业蓝皮书的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2010年6月,麦可思公司发布了《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10)》,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大类是工学(90.2%),最低的是法学(82.3%);根据2010年麦可思的最新统计,法学毕业生半年就业率已经连续三年蝉联最低。[3]

与之同时,法学教育的规模仍然在膨胀。根据教育部的最新数据,2009年全国共开设法学专业(本、专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点)995个。[4]对于追求精英属性的法学教育而言,这一数据无疑令人震惊。[5]如何审慎对待这些数据,分析数据所反映出来的真实问题[6]则是法学教育界所需要认真而为的。

本文正是在可得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验研究对中国当前法学教育问题的一种全景考察。旨在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进行考察,并以这种实际考察为基础,对我国当前法学专业的学位体系设置进行实证考察,以对当前法学学位体系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考察,本文将对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

二、法科学生就业情况考察

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当前法学教育局面的取得来之不易。为此,在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各方评价进行梳理之前,有必要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一个简单的回顾。把当前法学教育的状况放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中去审核,把当前的法科学生就业状况投递到特定的时间语境中去还原。这种回顾一是可以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为论断的做出找出实际依据。二是为了在更高屋建瓴地概括法学教育的症结所在,找出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阶段和重要拐点,为法学教育今后的走向探寻更为科学的路径。

(一)一种实践,两种评价

对于新中国而言,经过了近60年的建设,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经在规模上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态势,对于其过程,本文不进行断代处理,而仅是选取原系数量和毕业生人数两个指标,以数据来展示这一过程[7]。同时,作者只是试图展示中国法学教育近年来的发展态势,囿于篇幅, 不可能全面展示每一年的数据状况,所以,作者的方法是从1949年起选择以每一个十年时间段,对于1999年以后各个年份都在这里展示,对这种选择作者需要做出说明:

首先,这种选择当然是有其随机性的,以“9”为尾数只能保证开始的精确度,可能无法反映每个阶段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本文并不追求各个时期的细化特征,故而,这种选择对于全文结构并无大碍。另外,或许是历史的偶然,新中国年代历史上的9,尤其是法学教育中的9,较之其它年份尾数,可能恰恰能够更好地反映出中国法学教育各个指标体系的变迁![8]

其次,之所以将1999年之后的各个年份都展现出来,乃是出于对于法学教育的关注也大致是有此开始的。严格说来,1999年之后全国性扩招[9]使得法学教育的问题日益进入人们的视线,这种扩招的结果一方面确实增加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另一方面,也使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和与实际需求脱节的问题。[10]正是由于这一时期法学教育的变化急剧,故而,将各个年份都列上能够更好地反映现实的情况。

表1:1949——2009年我国法学教育院校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11]

年份

法学院系数量

本专科毕业生人数

研究生毕业人数

1949

53

1959

4院4系

1826

1969

2系

1979

4院(校)6系

1989

25院(校)81系

13030

1406

1999

183

31500

3257

2000

44124

3820

2001

292

61474

4504

2002

79966

5139

2003

389

114016

7484

2004

133364

11097

2005

559[12]

2006

603[13]

108100+34600[14]

12600

2007

604[15]

123700

14500

2008

610[16]

127300

15800

2009

630[17]

121900

15800

本文是以法学专业学生就业为中心的考察,为了更为直观地展示我国法学教育的这段发展历程,我们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变化绘制柱状图。

图1:1989-2009年我国法科专业毕业生人数变化柱状图

表1数据和图1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我们谨慎地以“发展”一词来涵括这一历程。这是因为,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各界的认识褒贬不一。虽然从数据上来看,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处于一种上升的态势。但各界对于这段历程的认同并不一致。特别是1999年之后,我国法学专业的发展出现了一段迅速的膨胀期。这一阶段,无论是院校数量,还是法科学生数量规模都迅速地膨胀起来。如数据所示,到2009年,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毕业生人数已经超过了1989年时期的本专科法学毕业生数。恰其如此,由此也引发了学界对于这一阶段的发展的不同认识。虽然学界的看法并不是纯粹的批判或褒扬,但从其观点的主要方面来看,还是能够区分出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

1.肯定型。在这种视野下,核心的观点是,我国法学教育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发展到今天可谓成就斐然。虽然在具体的一些环节上也存在问题需要改进,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方面是进步的。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并不存在什么根本性的缺陷,因而所面临的挑战和批判,我国法学教育界足以应对。

2.否定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根本性缺陷。法学教育产生之日起本应该具备的根本属性在中国是缺失的。先天不足与后天营养不良造成了我国法学教育现在处于一种急切需要改革的状态。如果不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我国法学教育就无法应对国内法律人才的需要,更无法提供高层次的法律人去应对国际法律挑战。

诚如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复杂与多重错位一样,我国法学教育也同样存在着现代化建构与现代化弊病并存的时代,我们不能轻言法学教育已经成功建构,法学教育尚无力提供社会需要的全部法律人才的同时,法学教育过滥,人才过剩的负面评价也已经呼之而出。在这样的一个时空交错的时代,我们必须要对中国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还原各方评价产生的语境、背景,全面、真实地认清问题的症结,以免妄下结论。

(二)一种评断,多重内蕴

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存在着偏肯定和偏否定两种评断。但即便是对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持否定意见者,也都基本肯定中国法学教育恢复之路的合理性和成就。时至今日,从麦可思的连续两年的《中国法学生就业报告》却将法学这样一个刚刚成为“显学”的学科打成“鸡肋”。连续三年的最低就业率冲击着大众对“法学”这一学科的评价话语,也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界同样产生了相当负面的影响。

但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的描述,麦克斯报告所带给我们的评价涵义却并不是单线条的。世界上的问题常常是极其复杂的,尤其是当处于现代中国的多维交错期之时。因而,对于法学专业就业成为各个专业就业之末这样一种现象,我们必须要保持一种清醒的认识,看到这样一种现象背后的多重内蕴,从而真正可观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真正作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利的决策。

本文分析,麦克斯包括中“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现象背后,起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要素,我们是必须保持清醒认识的。

1.统计口径存在误导。麦可思报告中统计的法学专业,其实并不是法学界所直观理解想像的法学专业,当然也就更和普通社会公众所理解的法学专业存在极大的语义错位。在话语的传递过程中,麦克斯报告中的“法学专业”经过多重约化,最终和普通公众所理解的“法律人才”,甚至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发生直接对应关系。信息在这个过程中的扭曲是极其剧烈的。因此,我们必须要还原麦克斯话语中的法学和学界理解的法学。下表充分显示了麦可思、法学界和公众所理解的法学专业之间的错位状况。

表2:麦可斯、法学界和公众理解的法学内涵对照表

麦可思

法学界

公众

法学专业内涵

五大一级学科[18]: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学二级学科,包括10个二级学科[19]

应用型法学学科,最主要的为民商法和刑法,一定程度上涉及经济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二级学科数量值

32

10

2~5

从表2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麦可思统计中的法学专业,到法学界视野中的法学专业,再到公众理解的法学专业,内涵发生了巨大的约化。这个过程中,如果以二级学科数量来粗略计算的话,麦可思报告的法学专业的为32,法学界则为10,到了公众那里,则最普遍者变成了2~5。 因此,我们对待麦可思报告时,要清醒地意识到它的统计口径,做到既不妄自尊大,也绝不能妄自菲薄。

2.就业两极化。即使在法学界所通常理解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中,就业情况也远比麦可思报告的一元化描述要复杂许多。前文已经提到,我国法学院系至今已经达到630多所。2009年,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生数已经达到121 900人和15 800人。但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存在着阴晴两重天的状况。名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常常很高,学生的就业选择机会较多。而一些二流院校的法科学生则相对艰难。“难在选择上”和“找到工作就行”[20]的话语表达形成鲜明对比,而其背后则是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和选择。

3. 报考人数和招生分数仍连年攀高。与法学专业被连续列为最难就业的专业形成对照,全国高考的专业选择中,法学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仍然居高不下。法学专业常常成为综合性大学招生中的“最牛专业”,[21]录取分数远远高于投档线和本校其他专业。最新可得数据的结果仍然如此,以北京地区招生情况为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中山大学等法学专业招生分数仍然在各校文科招生专业中位列靠前。[22]社会公众的选择能够在连年负面宣传下居高不下,背后的原因是值得引导者关注和思考的。

(三)制度缺位,供需两难

与法科学生就业难形成讽刺意味对照的是,我国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极度匮乏。[23]也就是说,法科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特定语境”问题,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法科学生的就业难有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表现样式。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法学教育流向法律职业的制度设计是缺位的,这种缺位就造成了我们今天法学教育和法律需求供需两难的尴尬境地。本文认为,以历史过程来考察,我国法学教育流向向法律职业的制度涉及存在如下不足。

1. 一元设计,忽略过程性。对于法科生而言,2002年之后,要进入法律职业,司法考试几乎是必然的和唯一的选择。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设计以法律人职业化为出发点,通过保证之后进入正规法律职业队伍的人员素质而保障正规法律职业群体的强组织性、稳定性。这一制度设计显然有利于建立起发达的职业伦理,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作用[24],无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中国法制进程的“过程性”没有充分的预期,对于中国法制化的非均衡状况和静止需求没有给与恰当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队造成了当前西部和基层司法官短缺的现象。而同时,由于是“一元化”的准入制度设计,也造成了法律服务需求市场在某些社会空间中显得竞争激烈,而在另外一些社会空间,却无法得到适当的满足。[25]

2. 忽略特定区域的静止需求。细化说来,2003年2004年之间,中国法官的数量分别为194622人和190961人[26],同时,之前通过11次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取律师资格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8万人[27]。而同时期,另外一个队伍,即检察官人数在2002、2003和2004年也分别达到了133570人、129230人和126246人[28]。在司法考试制度设计下,原有的“法官”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因而,问题并不在于本来就不缺法官的地区的法官数量问题,而在于新的司法考试制度所遴选出来的法律人才在经过了如此难度的考试,又视它为进入正规法律职业的“独木桥时”,条件更为优厚的地区和报酬更好的工作,当然就成了更优的选择。如以西部和基层为例,2002年以前的制度设计,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分别授予的制度,在事实层面上建构了限制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流动的制度。即法官、检察官流失到其他地区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从之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所发生的司法官断层现象也可以看出,法官、检察官是需要被限定在西部的特定工作岗位上的,是需要在大西部的特定行业中履行规范介入的代理人职能的。而相对而言,律师的不足,则是一个宏大空间中的大西部问题,是一个经济、文化差异所引起的社会空间的推力与拉力问题。“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当所有的条件都一致之时,宏大空间中的地域不均衡就导致了法律人才自大西部的外流。但是,2002年之后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打破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流动界限,很自然的,以前可能仅仅出现的律师人数缺的问题,在制度最初实行时,就蔓延到了司法官行业。[29]

在这种忽略过程性和空间静止需求的衔接制度设计下,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出现了“供需两难”的悖论,因而,如何打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路径则是法学界的重要任务。[30]

三、我国法学学位体系现状——貌似有序,实则无序

在对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梳理之后,我们需要对当前的法学学位体系进行了解。我国到底存在哪些法学学位体系,它们的规模如何,当前语境中存在的合理性如何?这些都是我们面对法科学生就业市场的考验所必需面对、必需考虑的。通过官方的资料收集和非官方的调查,本文将我国法学学位体系的现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多层次

我国法学学位种类繁多,关于此的批判声音也最为响亮。层次是一个纵向的概念,其语词的指涉和民间社会的批判对象并不能完全对应起来。要清除地了解这个纵向的法学学位体系的深度,我们就必须将现存的学位体系进行纵向的梳理。

表3:我国法学学位层次表

学位层次

学制

博士

法学博士

3-4年不等

硕士

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只招非法律专业学生。2009年发生变化,出现了法本法硕)

2年

学士

法学本科(除4年一贯制的传统模式外,还有“2+2”“3+1”等模式)

第二学位

4-5年不等

大专

大专院校

2-3年

中专

职业学校(招初中毕业生)

2-3年

表格3的梳理直观地反映出了我国现在法学教育的层次,这一表格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从表3中,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状况,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特征的解读。

1.历史性。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办法律学校注意不够……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发展法律院校。”[31]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法制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全国各省市纷纷设置了中等法学教育机构。中等法学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高峰时,全国共设置了126所,其中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湖北等省设置较多,尤以湖北最多(共13所),[32]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这些中等法学教育机构为我国的司法战线培养了大批人才。

2.过渡性。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发展趋势,司法行业职业能力和准入标准的提高,中等法学教育已完成历史使命,各级中等法学教育机构也随之发生了不同变化,或纳入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或停办,数目已大大减少。2001年之后,随着我国《检察官法》、《法官法》和《律师法》的修订,司法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被抬高,中等法学教育由此失去了其职业流向支撑,走下历史舞台已是大势所趋。

(二)多形式

与法学教育的多层式这一纵向特征相对照,我国法学教育学位的颁发机构还有着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这就是其多形式性。从上文法学教育的多层次来看,虽然办学主体上是正规的法学教育,但事实上,从中专、大专、普通本科、专门研究生培养[33]、公办、民办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法学教育三分天下——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中等法学教育)——的格局是一个从产品层次而衍生的判断。[34]事实上,法学教育的供给主体,还包括与标准距离相差或近或远的成人法学教育、自考类法学教育、民办类法学教育、步履蹒跚的中等法学教育,以及“借壳生蛋”的另类法学教育。本文将这些形式分为如下几类:

1、正规的法学教育。这种办学主体本身应该仅仅包括本科法学教育,并且是普通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法学专科类还在市场中占据相当大的一个规模,[35]但事实上,人们的枪口所指向的已经变成了法学本科。没有理由相信,“磨刀霍霍向法本”[36]之后竟有可能偏爱“法专”!尽管如此限定,正规普通高等院校中的法学院系数量也已经达到了600余所。

2、以广播电视大学为主体的,高等院校自开的成人法学教育也是缺乏社会认同度,或者社会认同度较低的办学形式。在政法人才奇缺的时代,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曾经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是值得肯定的。即使在现在,在现有的人事体制之下,在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数量的主观”与“法律人才供给数量充分的客观”[37]之间的矛盾之中,仍然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认同感的不统一,甚至国家人事规定的不统一决定着这种非正规培养模式的未来前途——完成现有体制内人才继续培养的使命后,淡出法学教育领域。

3、自考类与民办类法学教育。之所以将这两种形式放在一起,是基于这么一个现实,很多民办类法学教育同时也是规模化的自考培训班。他们招收中等教育层次(高中、初中)的学生,在国家允许和承认的范围内,基于一定程度的学生前途考虑,将民办与国家允许的自考结合起来,在政策规定的夹缝之中经营着一个特别的市场。因而,这两个主体是很难区分开来的,因为常常这里的学生拿到是两张文凭。[38]

4、中等法律教育。此类机构在现实的压力下,基本服从了市场规则,通过联合组建,或单独升级,或直接并入等形式纳入了普通高等教育体系。但是,也有部分维持现状,而采取一种迂回的战术与市场对抗。[39] 即采取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等形式,实现自己产品与市场需求“高端化”的接轨。

5、“借壳生蛋型”的另类法学教育。这类法学教育主体在法学教育市场之上是隐形存在的,是其他专业的衍生品。如果说农、林、医、理、工等院校开设法学院系还有着办综合大学的正当性。那么,此类办学主体则行走在国家正式规定与社会认同边缘。与同类型大学相比,其本身的力量就不是那么强大,自身领域的建设都很难保障,依然会“悄悄地”伸出手来在“法学教育”市场上分一杯羹。因为,法学教育的成本太低了。[40]于是,在教育部学科门类之下10个二级学科门类[41]之下又出现了卫生司法、医疗保险法、社科法、电子法……等专业。[42]其它的不说,在规模、层次、资金、师资等方面受限制,因而不能独立创设法学专业的此类院校,设立这些研究宏观管理方面的专业,有必要吗?!

(三)体系齐全背后的乱象

如果单维度地审视,法学教育的这种多层次、多形式的表征虽然已经显得杂乱,但还是能够以一定的标准进行梳理。然而,一旦纵横交错,加上一些浑水摸鱼的办学者的参与其中,法学教育的全景图就不那么有序了。这种多层次、多形式法学学位体系的交错所形成的一张巨大的体系网,对法学教育广受批评的现状承担着相当的责任。但从就业角度来看,这种交错杂乱的网状学位体系就有着将法学教育推向规模过大,但第一学位不明确。[43]正规法学教育无法顺利就业,而民办、自考、成教等则顺利把持法律工作岗位等不利现象。

通过一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体系齐全法学学位体系背后的规模乱象。看看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正规法学本科学位背后到底有多大规模的阴影。

1.民办类法学学位。依据2005年的数据,在249所民办类大学中,有50所设有法学专业,占总量的20.1%。其中9所为本科类,占民办法学教育的18%。[44]也就是说,民办类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层次还是较低的。但其规模之大,则不得不引起关注法科学生就业决策方的注意。

2.广播电视大学类学位。这异类型的教学规模更是大的惊人,虽然不能得到确切的法学教育点数,但是,从其44所省级电大、945所地市级电大分校(工作站)、1842个县级电大工作站,全国电大现有教学班(点)46724个[45]的规模上,加上本文作者对地市级电大系统的尝试性检验,可以初步推知这个规模不可能小。[46]尽管有迹象显示,电大系统的法学专业在招生方面正在遭遇着挑战。但是,事实与规范的背离在这里也同样得到印证,一些地方电大院校采取与地方其他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路径延续着自己法科的存续。

3. 成人类、继续教育学院类。这一学位授予单位不仅成分复杂,并且数量几乎完全可与正规统招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匹敌,依据作者最新的统计数据,这一数量为542所。并且,这个概念本身又蕴含了诸多的“外扩”倾向,把电大系统排除在外,成人类继续教育还有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还有覆盖全国的教育学院、各省市自治区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层次上也从专科、本科逐步侵蚀到硕士研究生,并愈演愈烈地呈现向博士研究生扩张的苗头。

此外,加上维持现状的中等法学教育机构,以及无法进入统计视野的另类法学教育主体。中国法学教育的学位体系真是完全的“多层次、多形式了”。这种杂乱的不统一既包括横向的,也包括了纵向的。

四、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转型时期的多元探索

面对我国复杂的法科学生就业难问题,面对我国庞杂的法学学位体系。我们应当、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处于一个巨大的历史转型期。深嵌这一转型期的教育场域面临着诸多考验,教育公平、教育均衡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承担、必须解决的时代命题。细化到法学教育场域中,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则又成为了这一特定场域所不能绕开的背景。即便是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也只有24%,即便是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目标也只是40%。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9和2010年世界各国毛入学率的统计中,超过这一数值的国家比比皆是。

正是在这样的宏大语境中,我们在看待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时,必须谨慎而为,不能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不能偏离国家建设的整体性。因而,对于法学教育模式的几种典型争论,我们要进行全面分析。

(一)法学本科存废之争

法科学生就业难话语传递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存废之争。虽然废除本科之说早在2001年时就有学者提出,从这一时间界点说,可谓由来已久。但真正形成大的争论则是在2006年7月17日,《北京晨报》登出“大学校长建议取消管理、法律等本科专业”一文之后。在这场争论过程中,各方陈列理由,摆出实例,对法学本科存在的意义展开争论。具体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废除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很难从事相应工作,专业法律人才需要比法学本科教育更高的知识结构,法律硕士正好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值得我国仿效。[47]“以本位本”的法律教育不符合世界法律教育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心智水平较低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必要技能。[48]学非所用的本科法学教育现实使得我国法学教育无法和法律职业的精英性连接起来,[49]因此,即使把法学本科及本科以下的专业砍掉,让“法律学士”走进历史,形成中国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硕士”、“法律博士”的教育体系,应成为教育当局要着重考虑的改革方案。[50]

2.保留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确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取消法学本科并不现实,它是一个已经深嵌入我国一系列制度设计之中的本科专业,是由一个由《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制度化了专业,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将会动摇法学教育的根基。[51]其次,取消本科而代之以法律硕士或“本科后”的模式并无太多说服力,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与否现在很难断言,因此,法律硕士或“本科后”模式不能替代本科教育。再次,美国经验并非灵丹妙药,日本、韩国对美国经验复制的反思应引起我们重视。[52]另外,高等教育专业的设置也不能一味跟着就业率走,就业难是整个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宏观效果,[53]这种背景下废除法学本科,抬高教育成本,将法学研究生教育一下子推到舆论前沿未必可取。

对于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存在着各种批评的声音,但话语的主要偏向还是改革,而不是取消,如何有效地将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起来,回归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是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首要考虑的问题。就业问题虽说不能绝对主导大学专业的设置,但对于该学位的合理性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衡量指标。更何况法学专业本身从传统上就极具职业属性。

(二)JM何去何从

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之争的由来已久不同,JM本身在中国就是一个新生事物,关于它成长的各种评价,尤其是批判之声也只是最近几年,尤其是2009年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54]发出之后,在中国研究生教育历史上曾经无限风光的硕士专业学位开始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尴尬困境。

JM教育发展之初,制度设计者针对的中国社会、经济、政治转型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JM制度出台前,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与法律职业的脱节[55],或者说本身就没有和法律职业进行衔接的目标取向。正是在这种法律职业属性缺失的背景下,面对我国社会转型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JM才应运而生。尽管对JM教育的定性问题还存在着一定专业视角和非专业视角的差异。[56]但在法学教育领域中,尤其是在JM制度设计者那里,JM教育的职业定性却是非常明确的。但在现实演变的过程中,JM教育模式却面临着三大困境。具体表现如下。

1.职业定性与非职业化现实。但在法学教育领域中,尤其是在JM制度设计者那里,JM教育的职业定性却是非常明确的。从1995 年至今,对于JM属性的表述有三次代表性的修辞中集中体现出这一属性。JM教育的这种职业定性也是非常明确的。曾宪义[57]、霍宪丹[58]等专家都对JM教育的职业定性进行过专门的强调和论述。

但是,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JM教育的职业属性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说,一路下来,JM教育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越来越指向职业化教育的过程中,在性质上却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通的研究生教育了。

2.应用型定位和学科型教育现实。在JM制度的设计者那里,JM教育的产品指向是应用型的。JM教育指向应用型人才,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含义[59]:一是从制度设计上,JM教育是面向法律职业的特殊要求的,即要形成具备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成员。二是在教育类型上,JM教育属于专业学位教育,这就让JM区别于法律本科的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认知教育。也就是说,JM和传统的学科教育是“有别”的,它是一种直接面向法律职业进行的高端职业教育。这也就决定了它的培养方案、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教师安排等一系列配套安排应该独具特色。三是在教育任务上,它以培养“法律人”和“准法律人”为目标,目标指向两个群体,一是实践型法律人才,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另一类为法律职业部门或社会其它行业的法律实务岗位所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但在现实的运作中,JM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培养模式的雷同现象普遍存在,绝大多数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的院校都是因循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的教育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培养者虽努力要求法律硕士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接近法学硕士,但法律硕士生最终的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最需要的教育内容,即对专业领域中法律规定的认知和对实务操作技能的掌握运用却非常缺乏,法律硕士本身的经验优势和跨学科优势被这种培养模式剪切得荡然无存。[60]

3.复合型目标和单一型现实。JM模式的制度原型是美国的JD(法学博士),在学生来源上就强调背景的多元化,以达到经过法学训练后的知识复合目标。也正因如此,理解、掌握、运用法学知识更需要知识的“复合”,这一点从1995年JM试点开始,在培养目标中就业明确,意思是要培养“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61]

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复合型”目标的理解发生错位,形成了一种“既……又”的必然要求模式,而忽视了知识累计和经验累计对“复合型”目标的原初意味。“复合型”成了JM主办单位所抱怨无法实现的一个目标[62],从而导致后来的官方文件中不再提“复合型目标”,而趋而代之“知识结构合理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63]

这些问题的出现,让我们不能不对JM法学教育模式有所反思。我国的JM制度虽然没有如所期望的那样实现法学教育的主渠道,虽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JM教育的完全失败。但JM教育发展过程中,确实各种水土不服的表面问题,并且又在2009、2010年遭遇了定性偏离的内层问题。这一切都迫使我们不能不考虑,JM教育模式,究竟何去何从?

(三)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前文提到了两种法学教育,对应着当前我国法学学位的两大体系,它们都在现实的运作中遭遇到了各种批判。但在审视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和JM教育模式所遭遇困境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略一个大的背景,那就是中国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转型。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64],这一官方文件出台的背景是对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转型的一个回应。文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能力的教学科研人才。但随着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已更多地从教学、科研岗位转向实际工作部门。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来看,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为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好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65]

该官方文本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已经从过去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始向应用型培养模式过渡。这个过渡期内,专业硕士学位将会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从专业硕士学位的比例入手,实现中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应用型转型实际上是研究生教育模式的一种过渡策略。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教育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付之实践,我国普通本科教育将逐渐走向普及,中国主要由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时代将一去不返,却而代之的将是研究生教育。这就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集体转型。

但与之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对研究型人才仍然充满需要,“仰望星空”[66]人才的培养仍然是这个时代的重要使命。对此,硕士研究生向应用型转型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不能忽略研究型研究生的培养,对于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属性及其相应的规模,必须要能够掌控有度。

五、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面临着各种问题。其中一个极具考验性的表征就是法科学生就业难,虽然本文的分析给这个命题提出了很多质疑。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业问题没有对法学学位体系的设置形成考验。实际上,当前层次繁多、形式芜杂的法学学位体系中,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理清,将那些不符合社会需求和国家发展的法学学位剔除出去,为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找到更好的路径。

通过对法科学生就业情况内涵、外延的考察,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学学位体系的考察,通过对当前我国几种典型教育模式的考察,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学学位体系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也意识到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有效地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衔接,促进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法学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

(一)独立法律学科门类,明确职业教育属性

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我国的法学学科门类之下一直都不那么纯粹。法学学科门类下包括五大一级学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除法学10个二级学科外,其他四大一级学科中,政治学一级学科有8个二级学科,分别为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社会学一级学科有4个二级学科,分别为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和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民族学一级学科有5个二级学科,分别为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和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有5个二级学科,分别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

这种情形使得法学学科知识的排他性无从确立。也使得法学界之外的许多话语对法学专业存在一定的误识。种种的话语错位让法学成为就业最难的专业,同时也成为社会需求众多,但却无力提供的专业学位。虽然制度性的问题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承担相当的责任,但法学学科门类不独立的情况也造就了法学当前的尴尬情境。

因此,将法学学科门类独立出来,明确法学的职业属性,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只有独立的法学门类才能建构起法学这一传统技艺的职业属性,为建构法学知识的排他性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也能够将法学教育的真正问题摆到法学教育者,尤其是决策者那里,以免出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供需两彷徨的情形。

(二)本科生参加司考,打通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衔接的隔断

对于法学教育,与公共话语中就业难问题针锋相对的是,我国基层和西部地区政法队伍的断层问题却极具讽刺性地暴露在人们视线之中。为解决这个问题,2008年起,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门联合开展了政法院校朝露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67] 根据最新的数据,为西部、基层政法人才缺乏而专招的体制改革试点班到今年已经是第三年了,招生人数也到了5000多人。

什么原因造成法学学生就业难,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需要专门特招呢?我们只能从衔接制度上去考虑。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衔接制度对“中国不均衡”发展预料不足,没有充分考虑中国地域发展不均衡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静止”性需求,因而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法律人才出现了“孔雀东南飞”的情形。司法部对此也采用了纠正措施,对作为衔接制度的司法考试进行改革,即允许社会上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放低司法考试的门槛,但如此挑选出来的司法官队伍在正规化的过程之中并没有起到所欲的实际作用。与需求相对,本文作者的实证研究却表明,西部存在着大量希望进入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从业队伍的是法学本科生群体,这个群体的数量并不小。 [68]

因而,如何打通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衔接的隔断呢?本文以为,解决方法就是允许在校大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但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是有职业资格证书限制,即对于在校参见司法考试的本科类学生,只能取得C类司法资格证书。而这种证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本科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愿意去西部和基层去。如此则可以解决法学本科生进入司法从业队伍的障碍了。同时,这种证书的发放,并不影响本科生继续深造、取得A类资格证书,不是一次定终身地将其控制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因而,法律人才的流动性需求和中国西部、基层对法律人才的静止性需求就可以同时保障。[69]

(三)研究生教育因势转型

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相对应,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应当因势转型。在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该方案明确要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积极促进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去年上半年,教育部开展了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将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从原有的19个增加到35个。从国家层面来看,其目标是,到2015年实现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变,这意味着研究生教育结构将在今后的五到十年内发生历史性的转型和战略性的调整。”

综合这一意见,本文认为,今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同样要实现转型,具体设计两大方面。

1.硕士研究生教育转向职业化。这一过程中,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要予以大量发展,结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中2015年的过渡目标,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应用性教育。同时,随着国家研究生教育到2020年的整体转型,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也要整体实现应用型的转型,应用型的法学类硕士规模要逐步增加,从而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整体素质。

2.博士研究生教育严格控制学术导向。与大力发展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相对,我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要本着稳步发展的目标。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报告指出,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严重问题,发展速度过快,规模较大。截至2008年,我国累计授予博士学位近28万人。就数量而言,我国已步入世界博士研究生教育大国行列。[70]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116个法学类博士点共招收博士研究生1230人,在校生4801人,毕业生983人。这一规模之大,也远远超过很多发达国家。[71]正是这样的背景下,法学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属性大打折扣。为了回复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属性,法学博士研究生应当严格控制学术导向,将那些真正有志于、有能力进行法学研究的人才招纳近来。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却不能停留。在现实中经受就业难、法律服务难求考验的中国法学教育必须要回应现实,唯有如此,中国的法学教育才能长期发展,才能真正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添瓦。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为国务院学位办课题项目“中国法学学位体系及人才培养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写作过程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博士提出很多修改意见,在此表示感谢。当然,本文文责自负。

[1] 中专类法律专业人才淡出市场就是一个例证。关于中等法学教育机构的一般介绍,可参见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296页。

[2] 根据2006年的统计,全国有98所法律院校已经找不到学生。参见可参见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6》,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296页。

[3] 数据来源,《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10)》。

[4] 《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9》,未出版。

[5] 关于法学教育精英教育的属性争论,参见徐显明,《六年制法学教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 由于统计口径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统计数值在有些时候所反映出的问题是经过了主观扭曲的。因此,研究者对待数据的态度必须审慎并且细致。从而深刻分析出数据背后的相关因果关系。关于社会学因果关系变量的分析,一般可参见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7] 对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程的断代研究,基本形成了比较正式的划分,如霍宪丹将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分为初步发展阶段(1949-1957)、挫折阶段(1957-1966),全面破坏阶段(1966-1976),迅速恢复发展阶段(1978-1993)和全面发展阶段(1993年至今),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曾宪义、张文显主持的《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将建国后的法学教育分为:引进初创(1949-1956)、遭受挫折(1957-1965)、全面摧残(1966-1976)、恢复重建(1977-1991)、改革发展(1992-)五个阶段,参见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页。

[8] 对于学术研究而言,资料的储存往往较之事件略晚一些,这一点其实对于我的统计数据选择是很有意义的,比如中国建国是在1948年后的1949年,大跃进时代其实是1958年之后,而法学教育改革开放的新发展则更是在1979年后,法学教育的高速发展时期则是自1998年扩招之后。故而,对于新中国的法学教育而言,选择以9为年份尾数进行统计,是能够基本反映出中国法学教育的态势的。

[9] 1998年虽然扩招已经开始,但真正的全国性扩招开始于1999年,许多高等院校正是从这一年起开始大规模招收学生,收取较高学费的。

[10] 同前注。

[11] 数据说明:本表数据如不做特别说明,则来自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系列丛书。丛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需要说明的是,本表格中2005年之前的本专科毕业生数是包括成人教育在内的,而2005年之后的数据则是分别统计的。所以,2006年之后的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比2004年法学本专科毕业生人数少是统计口径的问题。

[12] 该数据来自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因为霍宪丹先生的工作原因,他的统计应为比较真实的小口径法学院系个数,故而作者这里没有采用《中国法律年鉴2005》给出的600所的数据。

[13] 此数据来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

[14] 说明:之前的统计都包括成人法学教育部分,2005年之后的数据中,成人部分的数据和普通高等本专科是分开的,由于部分年份成人法学教育毕业生人数的不可得,所以2005年之后的毕业生从数量上似乎低于之前的年份,实际则是因为统计对象出现的了差别。

[15] 数据来源,

[16] 数据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遍,《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

[17] 数据来源,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发展年度报告》

[18] 根据教育部的学科分类,除法学10个二级学科外,其他四大一级学科中,政治学一级学科有8个二级学科,分别为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社会学一级学科有4个二级学科,分别为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和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民族学一级学科有5个二级学科,分别为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和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有5个二级学科,分别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

[19] 根据教育部的学科分类,这10个二级学科分别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军事法学

[20] 侯兆晓,“名门的优越与蓬门的窘迫”,在《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15期。

[21] 王延鸿,““绩优股”还是“潜力股”——度量法学专业的就业天平”,载《招生考试通讯(高考版)》2008年第1期。

[22] http://gkcx.eol.cn/schoolhtm/schoolPoint/31/wen/schoolAreaPoint_2009_beijing.htm,访问时间2011年3月21日。

[23] 关于西部和基层司法官、律师断层的问题,参见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第3章的描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4] [法]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8页。

[25] 苏力教授指出,一个国家永远不可能充分满足社会的全部法律需求,这恰恰是一种社会的常态,这种常态下,常常会使社会创造出较之法律调整更加有效的社会调控手段,这是应该得到允许和肯定的。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因而这里使用“适当”满足,而不敢妄用它词。

[26] 虽然法官数量有所减少,但是,比例确是增加着的。

[27] 杜国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载《法学家》2002年第5期。

[28] 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03——2005年版本)。

[29] 虽然司法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并没有能够阻止西部司法官荒的埋怨之声。司法部采取的措施如下:

(1)《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

(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65号);

(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能[2003]117号);

(4)《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其中附件二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及适用范围不同,分A、B、C三类。具体是,
  A类,
  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考试总成绩240分以上;
  适用范围,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
  B类,
  报名学历为法律大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人员和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的人员),考试总成绩240分以上;
  适用范围,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职业选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C类,
  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或法律专业专科,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和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考试总成绩在235—239分的人员;
  适用范围,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从业(含以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职业选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30] 实际上,法律界已经采取了行动,如政法类院校招生体制改革班,对此,下文将做评价。

[31] “对立法工作干部培训班学员的讲话”,载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86,387页。

[32] 罗平:《全国中等法律职业学校发展现状报告》,武汉司法行政网,http://219.139.240.64/1/2004/11/19/61@904.htm 2006-08-15

[33] 这部分培养产品相对都比较高端,因而不再单独说明。

[34] 当然,这种判断也与各个具体概念的内涵有关,但依据正规化的双重评价纬度,这三种分类是不能将法学教育的机构主体完全包含在内的。这是自我切入角度的推衍,本身不包含正确与否的评断。

[35] 依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2006法学本、专科学生基本情况如下图,

毕业生人数

招生人数

在校生人数

法学类

186164

91596

94568

196195

110019

86176

710173

441047

269126

[36] 李绍章,《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等。参见http://tsageng.fyfz.cn/blog/tsageng/index.aspx?blogid=91431。 访问时间,2007年11月29日。

[37] 参见本文作者,《司法考试与司法从业人员的选拨》,司法部课题成果。

[38] 当然,就知识传递而言,作者无意贬损任何自考或民办法学教育的作用。事实上,正规自考学生拿到手的最终文凭含金量甚至是超过一般的普通高等教育的。这当然与严进宽出的高等教育内部管理制度有关。

[39] 维持现状的中等法学教育机构如天津司法警察学校、上海市司法学校、武汉司法学校、广州司法学校和新疆司法警官学校、青海人民警察学校等。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人民警察职业的正规化将使得一些警察学校有了出路,它们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优势的确是明显的。

[40] “关于是否取消法学本科的论辩”,载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6页。

[41] 严格而言,这10个学科门类已经属于二次划分了,是法学学科门类下的次子系统。大法学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十二个门类,而作为人们常识中的法学教育不过是教育学科分类中大法学中的“小法学”。在这个小法学学科门类下,有着10个再次分化的子学科门类,即依次分别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2] 这里实在不便一一指出哪个学校开设的具体专业,这是我组织中国政法大学10个勤工俭学硕士进行初步统计的结果,我相信最真实的法学教育全景存在着“民间”社会中,而进入这个真实“民间”的一个开放途径就是“校友录”,学生维持交往的需要使我可以看到一些未进入官方视野的法学教育方式。

[43] 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44]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45] 数据来自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网站,参见http://www.crtvu.edu.cn/topicpage/xitong/jianjie.html, 访问时间2007年12月12日。

[46] 这种检验完全可以重复,输入一个地级市广播电视大学的名称,直接进入浏览专业设置,或直接输入法学即可完成。具有完全的可重复性。

[47] 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认为,法学专业不应该在本科设置,参见http://www.fazhuan.com/bbs/printpage.asp?BoardID=1&ID=114434, 访问时间2011年3月1日。

[48] 贺卫方,本科宜废,法硕当立——谈法律教育向JM教育转向的必要与可能,参见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60725-211519.htm,访问时间2011年3月1日。

[49] 土生阿耿,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参见http://www.yadian.cc/blog/4719/,访问时间2011年3月1日。

[50] 土生阿耿,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参见http://www.yadian.cc/blog/4719/,访问时间2011年3月1日。

[51] 张志铭,在反思中走向未来,参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jdwt/content/2007-06/03/content_632086.htm?node=6158,访问时间2011年3月1日。

[52] 如日本铃木贤先生,韩国的徐东旭先生就对本国对美国经验的模仿进行了反思。相关文献参见[日]铃木贤,《日本法科大学院成功了吗?》,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5月10日““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韩国的情况参见徐东旭,《韩国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制度的改革》,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年第3期。

[53] http://news.sina.com.cn/o/2006-07-19/09309506468s.shtml,访问时间2011年3月1日。

[54] http://202.205.178.7/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493/201002/xxgk_82629.html,访问日期:2010年11月11日。

[55] 事实上,西方国家中,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脱节问题也很凸显,但是,这种脱节更多的是一些精英法学院追求学术水平或是实践能力而有意为之。与我国的情况并不一致。相关介绍可参见爱德华,日益脱节的法学教育

[56] 层次上,JM属于研究生教育,但在法学教育的专业视角来看,JM其实是一种本科后的职业教育。

[57] 参见曾宪义,《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与发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3期。

[58]《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报告:建构统一的中国法律教育模式》(贺卫方、霍宪丹主持起草),2001年。载《实践与探索》,第392~393页。

[59]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60] 根据首都示范大学2009级硕士毕业生王彦的调查,我国JM教育的培养模式比例基本如下表所示

培养模式

法学本科式

法学硕士式

法学博士式

独特JM式

比例

33%

54%

4%

9%

王彦,《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对策性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09级硕士毕业论文。

[6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62] 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63] 参见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

[64] http://202.205.178.7/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493/201002/xxgk_82629.html,访问日期:2010年11月11日。

[65] http://202.205.178.7/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493/201002/xxgk_82629.html,访问日期:2011年3月11日。

[66] 温家宝,我们需要一些仰望星空的人, http://book.people.com.cn/GB/69399/184258/188570/11467406.html,访问时间2011年3月21日。

[67] 详情参见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朝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2008年6月30日)。关于基层断层问题的集中描述,以及法科毕业生对到基层和西部政法系统就业意愿的田野考察,参见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87页。

[68] 这是笔者对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同前引。

[69] 虽然2008年起,本科生就被允许参加统一司法考试了。但西部和基层司法从业人员所需要的“静止”性并没有因这一步骤而得到解决,只有考虑到西部、基层对法律人才静止性需求的制度设计,才能有效地将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缺乏,而同时西部法学本科生愿意去西部的不良衔接问题解决。相关论述详见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0] 关于中国博士教育质量详细情况,可参见周光礼,《中国博士质量调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1] 资料来源,《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9》,未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