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0、21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与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在北京西藏大厦共同举办反就业歧视立法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专家、国际国内NGO代表、律师等4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和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中国项目主任葛珍珠在开幕式上致辞。刘小楠指出,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经组织专家起草《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2013年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通知禁止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中的歧视行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和政府对就业歧视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籍着国家对司法改革高度重视与近年来公众反歧视意识逐步建立的大好时机,应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以适应时代需要。
本次研讨会讨论了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介绍海外反歧视法的立法经验,研讨反就业歧视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和立法难题,讨论修改《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在第一单元“反就业歧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认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我国履行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的“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的要求。周伟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禁止歧视在立法上存在着缺位、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亟需一部法律来规范。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济学院郭慧敏教授认为,反就业歧视立法须回答“谁认为必要,谁让我们代表”的问题。同时指出,立法结果需有效整合国家与公民意志,给被歧视群体赋权;在推动立法倡导中,立法者应注意立法游说的策略,与社会运动和政府活动合力推动立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公室段琼,介绍了北京市在反对就业歧视立法方面的成就,同时指出,目前反歧视相关条例散见在各地方法规中,存在保障力度有限、未成体系、反歧视范围较窄、缺乏完备的救济措施、适用范围有限等局限,呼吁出台国家层面的反就业歧视法。
在第二单元“海外反歧视法的立法经验”中,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李雅瑞研究员介绍了德国平等待遇法出台的背景和制定的过程,同时指出平等待遇法的特点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四川大学法学院李成老师从美国禁止歧视立法的基本框架、禁止职业歧视的范围、职业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职业歧视的抗辩理由、职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专门的法律执行机构等七个方面全面介绍了美国反歧视立法,并总结出美国反职业歧视立法的经验是充分的社会准备和社会动员、严密的反职业歧视法律规定、成熟理性的社会组织、专业的法律执行机构(EEOC)。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副教授从反歧视法律框架、禁止歧视范围和种类、法律定义和分类、反歧视机构、救济途径、举证责任、法律责任七个方面介绍了香港、台湾、韩国的反歧视经验。同语主任徐玢介绍了英国、南非、美国、台湾、澳门、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性少数群体免遭歧视的法律保护经验。
在第三单元“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中,国务院妇儿工委副主任张立,从工作中遭遇的“有关部门将妇女素质低作为歧视现象的合理辩诉” 经历提出,对政府、社会、民众进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对当下反歧视和构建未来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直致力于普及社会性别意识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伯红,在分析了政府、专家、民众眼中的歧视后,强调社会对实质性平等的认识依然缺失。因此,她特别强调了在反就业歧视立法中对歧视定义的重要性,并认为在定义歧视时,需具有人权的眼光与发展的眼光。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慧建议,相关立法应明确规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并制定认定标准。西南政法大学李满奎老师提出在我国性骚扰等同于骚扰的错误认识,指出性骚扰是骚扰的一种,提请大家关注具有歧视性质的骚扰类型,并提出规制歧视性质的骚扰的策略。
在第四单元“残障者平等就业权利法律保障”中,一加一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创办人傅高山指出,残障人就业的比例虽然年年维持在40%左右,看上去很高,但实际上残障人就业的现实情况非常复杂。要改变这种残障人就业需要靠安置的状况,需要政府对残障人权利保护从福利模式转变为权利模式。从权利角度看残障人的就业问题,就是对残障人平等就业权、自由选择工作权及获得平等职业培训权、同等提升机会以及同工同酬问题的考量。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项目主管高薇介绍美国残疾人法案(ADA)中反就业歧视条款、禁止的歧视、重点介绍美国对合理便利和ADA运作实效的争议。
在第二天讨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阶段,参会者就该部法律是制定专家反就业歧视法理想的建议稿为目标,还是制定可以被接受、被通过的建议稿为目标进行讨论。参会者最后达成共识,是以充分考虑现实需要,同时表达学界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声音、具备立法前瞻性为立法目标。
对于法律的名称用反歧视法还是平等法,有学者认为反歧视针对性强、目标明确,也有学者认为反歧视是消极义务,平等对待是积极义务;还有学者从现有的法律名称中指出一系列反字开头的法律,指出不用考虑会引起误解;更有学者指出平等法跟民权有关系,倾向于宪法层面,而反歧视法倾向于劳动法,从可行性上讲后者更好。郭慧敏教授提出“谁来反,如何反”等反就业歧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以及反就业歧视的方式是以惩罚为主还是以正向积极引导为主等问题。
此外,参会者也就反就业歧视法的位阶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整体结构、适用范围、救济途径、举证责任以及反歧视专门机构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会议在紧张热烈、相互激发意见的争论中结束。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表示,此次研讨会后会整理大家的意见,继续组织专家来讨论意见稿。